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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北京珠宝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 北京珠宝协会  

    (英文名称是Beijing_Jewel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JA)。

    第二条 北京珠宝协会是由北京地区珠宝企业自发组织,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北京珠宝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引导带领广大会员爱国、敬业、遵纪、守法;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扩大交流,成为珠宝行业各界沟通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不断促进珠宝市场的发展,为弘扬中华珠宝文化,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天雅珠宝城五层办公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对国内外珠宝行业的供需形势、资源开发、产品研发及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为北京珠宝企业提供服务;

       (二)参与品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北京珠宝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不断提高我国珠宝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参与相关珠宝市场的建设、指导,协助政府加强对北京珠宝行业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

       (四)规范行业行为,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开展与珠宝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五)组织开展珠宝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高珠宝行业人才素质,为珠宝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六)组织开展国内外珠宝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国内外珠宝协会和商会的联系。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珠宝展销会、展览会,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断发展北京珠宝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且在北京范围内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研究、检测、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珠宝业社会团体、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经申请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缴纳会费;
      (三)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经本会会员介绍,并通过本会秘书处审核登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处审核通过,报主管副会长审批;

    (三) 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市场信息和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会员逾期30日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 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北京市民政局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用远程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六)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 在本行业中有代表性,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对珠宝行业熟悉,有工作能力和经验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会长任期最多不能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协会的重要文件;

    (四)对本会的财务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工作;

    (二) 按照会长办公会分工,承担所管辖的职责;

    (三) 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

    (二)出席协会的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等职位。

    名誉会长、顾问的推荐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协会正式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所属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8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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